2020/02/20 20:04文/記者李欣芳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拍板內政部所提修正「國土計畫法」。(資料照,記者李欣芳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所提「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了方便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內政部提案,增訂只要符「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預料將更有利於國家重大建設推動,這項法案今天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是主管土地使用及空間發展的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但是現行的「國土計畫法」規定,只規定每10年或每5年應辦理1次的通盤檢討,只有少數特殊例外,像是面臨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等情況下,才能辦理計畫變更作業。
內政部解釋,當國家基於整體發展需要,提出重大建設計畫,若與國土計畫內容不符,國土計畫又無法配合檢討變更時,就會影響整個國家發展進程,因此這次修法,就是修正「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增訂於「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
內政部表示,為了因應實務需求,這次修法也同時修正「國土計畫法」第7條、第22條、第24條、第35條及第39條等相關規定,包含補充內政部及各縣市的國土計畫審議會應辦事項、修正使用地編定辦理程序、增訂變更使用計畫性質單純者得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內政部強調,這次的「國土計畫法」修正案,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這次修法具有優先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內政部已將此案列為本會期立法院的優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