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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家房仲才收2%,你憑什麼要拿4%?」關於服務費,你該有的正確觀念

 
撰文者傅恪恩
「別家房仲才收2%,你憑什麼要拿4%?」關於服務費,你該有的正確觀念

「這麼快成交,也是我價錢開的低,你們應該少收一點服務費吧…」見面談室裡,一陣沉默。屋主突如其來的一句話,讓仲介金先生的臉垮了下來。

原來,這組物件確實是不錯,但由於特殊性太高,儘管金先生2個月來強力促銷,現場駐點、花錢派報都做了大半時間,卻仍一直找不到開得到價錢的買方。看房的人不是點點頭說好,轉頭卻向別的物件付斡旋;不然就是價格開得太低,差了100、200萬,屋主不肯收斡。熬了3個多月,正當大部分的人都覺得這案子得放一放時,好不容易峰迴路轉,天上掉下來一組,學長從外地帶來的買方,而且價格還開得很漂亮。

機會難得,金先生幾乎是想盡辦法,當天就迅速拉了雙方見面談。從下午到晚上,談了近4個小時,經過幾番週旋,好不容易,達到了屋主堅持的底價2,000萬。但沒想到,這樣的辛苦屋主沒啥感動,反而是在簽約前一刻,屋主見金先生再次確認服務費%數時,覺得不甘心了,屋主心想「你們拿這麼多,折一點服務費也是應該的吧?」

房屋買賣畢竟是大交易,因此在歡喜成交後,面對那早就拋諸腦後的高額服務費,許多人當下是不甘心的,心想「我一個月也才賺3萬多,憑什麼你們房仲動一張嘴,也沒看服務啥,轉頭卻跟我收個幾十萬?」

老實說,這個想法很常見,甚至不少人將怨妒放在嘴上,覺得世事不公。但有趣的是,這些人往往到頭來,卻也沒一個會真的轉行去當房仲。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到底為什麼看醫生講解報告收診療費,你覺得合理;打官司聽律師分析收諮詢費,你覺得沒問題;去心理諮商師那說話給他聽,你覺得划算。到頭來,買賣房這件事情卻覺得仲介沒專業,錢拿得真隨便呢?

可能有人要說,看醫生、打官司也沒仲介一次拿得多。但認真想想,你真的付錢了嗎?當你聽信專家說房子要看100間才能出手時,前面那99間房,那些房仲們服務你的時間、諮詢、建議、配案、分析…你付錢了嗎?有人說,房仲也沒什麼專業?但你知道買賣房屋也是特許行業,得有照、有考試、有保證金,成功雖有令人稱羨的高額獎金,沒成功卻也有時薪比麥當勞還低的苦哈哈日子。

好,拉回主題,我要講得是:仲介收「服務費」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想要追求拿滿%(規範上買賣方傭收加總,不能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詳見編按1)也是合情合理的事。畢竟,這才是銷售商品的原價。百貨公司都沒有天天週年慶,誰告訴你房子買賣該有折扣價?總不能自己賺的錢就是辛苦錢,別人賺的錢都是無良橫財吧?老是抱著「憑什麼」的錯誤心態,那真的很不可取。

要殺價可以
但得先說

再來,服務費收多少雖然可以談,但情理上,要在洽談中先說。因為,塵埃落定反談價格,不但違約,而且吃相太難看了。這種霸王硬上弓,算是房仲排前幾名最厭惡的行為之一。

雖然很多家仲介規定沒咬得那麼緊,但事實上,買方的斡旋單也好,賣方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也好,服務費多少都是一開始就有標註的(詳見編按2),白紙黑字加畫押。儘管實務上,許多房仲也許在簽約前有讓步空間,但那不是理所當然。

舉個例子來說吧,有些仲介公司2,000萬的案子拿5%,公司拿到100萬,業務拿8%傭收8萬,買賣銷售方各一半,最後一人拿4萬。金額少,只要不是底線,自然他可能會覺得讓一些也不過就是幾千塊到幾萬塊的事;但有些仲介公司傭收100萬,業務就可以分到50萬~70萬,加上半年來可能就這一單,影響重大。自然他們就會據理力爭,不肯輕易讓步:「我沒有錯的事情,你別想吃我一口,有本事你告我。不然錢進來,我就是要扣掉約定好的服務費。」

找到好仲介
才能付地舒坦

話說回來,既然服務費應該給,有沒辦法讓心裡舒坦點呢?首先,買賣房子,你應該找一個自己認同的「好房仲」,不可諱言市場上良莠不齊,但我相信還是會有讓你覺得服務費付得很有價值的人。

再來,有些有錢人的智慧就可以拿來借鏡,他們懂得該給人家賺得錢就該給,不會捨不得。最常見的做法就是,我的賣價要拿「清」的,服務費什麼的你們房仲自己去算,賣高是你的本事,但我要的數字是實拿。這樣的好處是,一開始就沒爭議。再來,能夠讓房仲更掏心為你賣命,因為,他也會覺得自己的努力是有效益的,而不是自己努力了半天,最後卻被奧客一嘴抹掉。

同樣的,這個理論套用在買方身上,就是要習慣把服務費一開始在出價金額上面扣掉。因為這是本來就明列在帳上的成本,估預算寧可正常估,也不要習慣少估。

結論》

總之,這裡還是老話一句,便宜可以占,但吃相不要太難看。還有,白紙黑字皆有效力,成年了就別亂簽字畫押,因為,別人不一定會給你機會反悔。


編按1: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編按2: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