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共有人之一於稅款繳納後,對其他共有人就超過本人持分之房屋稅有求償權。如稅款繳納後向其他共有人求償不便,或代繳有爭議,亦可向該局申請就各共有人之持分分單繳納房屋稅,各共有人只須負擔其持分之房屋稅即可。但為免影響稅款之徵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亦即房屋稅籍不得分開設立。
稅捐局舉例說明,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1棟,持分各3分之1,今年應納房屋稅為3,000元,甲乙丙3人推派甲為納稅代表人,甲繳納後可再就非其持分部分之稅額2,000元向另2人求償;亦可向稅捐局申請分單繳納,稅捐局就其各自之持分核發金額各1,000元之房屋稅繳款書3紙,分別交由甲乙丙3人繳納,但房屋稅繳款書上之納稅人仍記載為甲乙丙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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