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上月買賣移轉棟數大爆發,合計達2.23萬棟,推估全年全台買賣移轉棟數可望站上30萬棟,為近5年來最佳,顯示房市買氣回溫,預料這股熱潮將延續今年,而民眾賣房時,通常會委託房仲協助找買主,但首先會面臨到房仲提出要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一般約或一般簽)或「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專任約或專簽),這2類委託契約究竟有什麼差別、對買賣雙方又會有怎樣的影響呢?
「專簽」顧名思義就是獨家授權特定一家房仲業者來幫忙銷售,因此便不能委託其他房仲處理,屋主也不得私下進行交易,優點是較容易賣出好價格;而「一般簽」則可委託多個仲介業者共同出售房子,也能自行銷售,優點是物件較快能脫手。
在大台中地區從業18年的一名資深房仲表示,對於買方來說其實差異點不大,只要能夠找到有服務熱誠、誠實,然後自己又能夠信任的業務來處理,不管賣方是專簽還是一般簽並無不同。
至於賣方部分,該名房仲說道:「屋主現在的心態都是希望給一般簽,會覺得比較多人賣機會較大,不過根據內部成交數據統計顯示,似乎並非如此。」他指出,專簽跟一般簽的委託筆數大約為2:8,但是以成交數量來說,專簽與一般簽的成交比例卻是7:3,主因就是專簽對仲介從業人員來說,比較容易激發出他們的銷售熱情,較願意多投入時間精神來打掃、整理、洽談,甚至投入額外廣告費用,就是因為知道他們的付出不會是沒有回報的;反觀一般簽,仲介很可能花了時間精神金錢來幫忙接洽,結果卻是同業成交,所以心態上落差就會比較大。
該名房仲指出,對屋主而言,專簽也比較容易釐清責任歸屬,因為看屋時常會發生像是打開電燈忘記關產生額外電費、看屋後忘記關門窗結果雨天水潑灑進來造成內部積水損毀等狀況,如果是專簽,屋主可以直接請求該專任仲介負責,而一般簽的責任歸屬就很模糊、難以真正釐清,「一般簽的物件很少會有仲介願意花時間去維護屋況,很遺憾但這就是現實驅使的結果。」(陳昱均/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