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許多社區管委會針對房仲帶看房屋,已經形成一股收費「潛規則」,但近年因國稅局查稅,風氣也逐漸被導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管委會為維護社區住戶品質,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或清潔費,該行為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或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出租給外人,皆屬於銷售勞務範疇,管委會必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管委會向房仲收帶看費,必須辦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示意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是由住戶基於守望相助組織成立,僅向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若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若有對外收費或出租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日前接獲反映某大樓管委會,在房仲業帶進入社區看房屋需繳交100至2000元不等費用,不知有無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派員現場勘查發現,該社區是剛完工的大樓建案,確有收取帶看新成屋房屋費情形,每月約有6至7千元不等收入,管委會說明誤認為每月銷售額未逾4萬元可以免辦登記,目前已經在期限內補辦妥稅籍登記。
針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的管委會,只要有收取費用不論金額多少,都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假若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稽徵機關除了通知限期補辦之外,將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限期內補辦登記則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