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存到第一桶金,能夠買下心目中的好房,當然希望用漂亮的價錢入手,這時就得透過「斡旋」或「要約」2種方式,請房仲和屋主議價。下斡旋得先付一筆斡旋金,若反悔還得被沒收,反觀要約不需先付現金,對買方來說看似較無損失;不過,仲介坦言,「2者對後續影響大不同,賣方還是會看誠意,再決定要不要殺價。」
買房想殺價,首先要了解議價方式,買賣間常聽到的「下斡旋」,就是指當出價和屋主心目中的價格有落差時,買方可以先出一筆斡旋金表示誠意,通常約買方開價的2%或5~10萬元不等,付斡旋金的同時,也會簽下斡旋書做書面依據,再由仲介進行議價。
若斡旋成功、談妥價格,這筆斡旋金即轉成定金,做為將來簽約金的一部份,再接續履約保證離流程;若議價失敗,仲介則應於3天內告知並返回斡旋金。必須注意的是,一但買方放棄購買,斡旋金將由屋主全額沒收;而賣方反悔出售,不僅得返還斡旋金,還得再賠償買方相同金額。
另一種則是簽訂要約書,和斡旋最大的差異是不需先付現金,只要簽訂書面資料即可;若屋主同意買方出價,雙方便可以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如價格談不攏,該筆交易視同取消、契約無效。
然而,對於買方來說,要約書似乎較無金錢損失,不過雙方在要約書上同意購買後,其中一方突然反悔,仍得負擔違約金,約另一方出價的3%。
至於選擇斡旋或要約,對於議價結果是否有影響?台灣房屋智庫經理陳炳辰指出,以實務面來說,會希望買方透過斡旋方式,先付斡旋金展現誠意,仲介談價才容易,甚至有機會取得議價優先權,「像現在正值房市轉熱之際,價格比較好談,斡旋金就成了議價優勢。」
陳炳辰也提醒,無論斡旋書或要約書,都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定型化契約,買賣雙方在簽約前都有3天的審閱期,「在斡旋、要約送達前,買方都有權反悔,一旦到了賣方手上,就無法撤回。」(熊培瑄/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