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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收佣,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1-22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新聞摘要
  •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介紹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酬勞金,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若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2018年度而言,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陳君因舉家移民,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陳君以2,5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2018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7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成本費用資料,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應申報201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60萬元〔75萬元*(1-20%)〕。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