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昱均╱台北報導】家住桃園市的邱姓女子因1筆5000多元的馬桶修繕費,與房東爆發租屋糾紛,最後演變成1天30多通的電話騷擾,由於邱小姐請水電師傅勘查後,判定是管線老舊、線路阻塞,但房東將馬桶敲碎後,於管線中發現奶瓶蓋,演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局面,雙方都認為是對方責任。
對此,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若馬桶阻塞是管線老舊,則責任歸屬於房東,若因奶瓶蓋造成,則應屬於邱女。」這部分若雙方協議不成,應交由法律途徑解決,私下不理性的謾罵與騷擾恐成另罪。
因爭議演變成房東心生不滿,奪命連環扣,以及出言侮辱的部分,蔡志雄亦建議,邱小姐應錄音、錄影後提告,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其狀況甚至可向對方索討精神賠償。
此外,邱小姐與房東在租約期滿之後,雖繼續居住繳租,但卻未再續約,雙方租約成不定期契約,邱小姐擅將2個月押金扣抵為2個月房租,引發房東不滿。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則提醒,房客向房東租賃的期間,押金是不得直接轉租金扣抵房租,「因為一個是『擔保』契約、另一是『租賃』契約,除非房東同意,否則不可直接轉換。」表示直接轉扣是有問題的。
她認為,邱小姐和房東已經構成不定期契約,房客其實是可以隨時跟房東喊停不租、房東則需提前1個月告知房客,且房東無權向房客索討違約金,法條較不利於房東,建議:「雙方都應注意租賃期限,房東最好在與房客到期後就續簽」,如此,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合約中列附件清單,逐項寫明哪些物品損壞歸責房東,或房客導致損毀需負責的部分,但前提是房東須舉證確為房客因素所致
●物品損壞時,應先告知房東,討論如何修繕、廠商與金額,確認後才進行修繕
●房東出租前、房客退租前,應將屋況拍照,以因應後續可能發生損壞歸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