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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房屋免徵房屋稅 即早申請節省稅負

019-11-08 19:01經濟日報 住展雜誌/住展房屋網

 

所謂「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是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因稅法上有優惠的規定,所以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申請人可主張適用優惠的規定。

 

 

屬於農業縣,專供農業使用的房屋為數不少,而關於農用房屋的免稅則是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有關規定,主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但供農產加工或供醃漬榨菜、泊菜等加工使用之房屋,因非屬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之範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除了房屋須「專供」上列農業使用外,尚需屬「自用」房屋,才符合免徵房屋稅的規定。如有符合上開減免規定之私有房屋,請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提醒納稅義務人即早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 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或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地籍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