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9/11/03 08:08
賴姓讀者問:
離婚的前妻可以有前夫的繼承權?直系血親只要不死亡,是不是就永遠都可以有繼承權?例如:妹妹的小孩,哥哥的再婚妻,弟弟的扶養人。繼承的順位究竟是怎樣呢?
王永春律師回覆: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可知我國繼承人包括配偶與血親繼承人兩種。血親繼承人部分,有先後順序之別,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有先順序繼承人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就不得繼承。配偶繼承人並不居於一定之順序,得與各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無各順序之血親繼承人時,則由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或就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喪失繼承人地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是永遠不會喪失的。
所謂有繼承權的配偶,是指繼承開始時有配偶身分者為準。讀者詢問:「離婚的前妻可以為前夫的繼承權人?」前妻與前夫的婚姻關係,既然在前夫死亡(繼承開始時)前,即已因離婚而消滅,前妻就不是前夫的法定繼承人,對前夫的遺產並沒有繼承權。哥哥的再婚妻,於哥哥死亡時有配偶的身分,除有繼承權喪失事由外,應可於哥哥死亡時繼承哥哥的遺產。
《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包括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例如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由孫子女繼承。妹妹的小孩,為妹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除有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外,應可於妹妹死亡時繼承妹妹的遺產。
所謂扶養是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的經濟上供給的親屬法上義務。弟弟的扶養人,與弟弟雖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但如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於弟弟死亡時,對於弟弟所留遺產並無繼承權。但可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請求酌給遺產。(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