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有鑑於住宅火災保險自實施以來,民眾對住家安全之重視及消防設備效能逐漸提升,為使民眾住家安全受完善保障,並使住宅火災保險發揮穩定家庭經濟的保險保障功能,核定在不調漲保險費的基礎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將自明年1月1日起增加5項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障範圍,提高建築物、動產、竊盜事故及住宅第3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限額,且增加住宅火災保險額外費用,及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之保險保障。
上述擴大住宅火災保險保障範圍之內容如下:
一、 參考現行建築物造價成本,修正「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調整建築物重置成本,主要是調整建築物本體各區每坪造價,平均提高約18%,作為建築物保險金額訂定標準。
二、 提高保障限額:
1. 動產之保險金額上限由60萬提高至80萬。
2. 竊盜之每一事故賠償金額上限由10萬提高至15萬,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由20萬提高至30萬。
3. 住宅第3人責任基本保險之每一人體傷50萬、每一人死亡100萬、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500萬、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100萬之保險限額提高為目前限額之2倍,並將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由2,000萬提高為2,400萬。
三、 新增承保範圍:
1. 增加住宅火災保險額外費用:新增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及生活不便補償金等項目;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租屋仲介費用以5千為限、搬遷費用以10萬為限、生活不便補償金每日3千,每一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
2. 增加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之保險保障:擴大承保建築物及其動產因颱風或洪水事故所致損失,賠償限額依風險分為3區,第1區(風險最低)為9千、第2區(風險次之)為8千、第3區(風險最高)為7千。
另產險公會規劃在擴大住宅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後,為使民眾儘速獲得理賠,就「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部分,如建築物之淹水高度達50公分以上,符合「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住戶,即可檢附理賠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須檢附損失清單,僅須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保險公司將依各區賠償限額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