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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財政部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提高國有財產署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
財政部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提高國有財產署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
新聞摘要
  • 財政部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提高國有財產署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2019年8月16日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就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由遺產總值1%調整為1.5%,合理反映代管遺產作業及人力成本。
 
國產署表示,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5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國產署聲請法院酌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99年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為遺產現值1%,迄未調整。考量人力管理成本增加、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以及法官審酌空間,爰修正提高管理報酬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5%。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實際上管理報酬可獲取多少,仍須由法院就個案斟酌遺產總值、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等予以裁定,並非均照國產署所請求數額全部同意。至國產署獲取之管理報酬,均歸屬國庫收入。
 
對於私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部分法官裁定管理報酬時,會參考財政部訂定之請求基準,有地政士反映財政部訂定之遺產現值1%請求基準太低,法院參酌後裁定之管理報酬太少,不敷成本,已影響其再擔任遺產管理人意願。本次財政部修正提高請求基準後,法院亦能斟酌提高核給管理報酬額度,增加律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意願,可望減少法院指定國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數。
 
國產署截至2019年8月代管中遺產案件1,827件。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該署於2015年至2017年逐年訂定年度清理計畫積極辦理,嗣又續訂4年清理計畫,針對全部未結案件,逐案研析處理對策,採行更精進措施,加速去化代管遺產案件。2015年至今2019年8月已清理1,141案,收歸國有遺產總值達新臺幣20億0,476萬元(土地1,203筆、房屋90棟,現金7億1,444萬餘元),國庫收入豐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