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台中一棟新落成的住宅大樓,日前發生媽媽與孩子從頂樓墜樓身亡的不幸事件,連帶也讓該大樓變成凶宅。不過由於兩人身故地點是在公設層的露臺,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對於凶宅的定義,其實並不需要註明為凶宅。
墜樓死亡與跳樓自殺是很常見的凶宅成因,但如何認定也常引發爭議,到底是「墜樓處」還是「身亡處」的那一戶算是凶宅?
有人墜樓身亡在露臺算不算凶宅?實際判例往往由法官自由心證。示意圖/摘自Pixabay
若是按照內政部所定義的凶宅,「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也就是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哪一戶就算凶宅,那麼只有從自家跳樓身亡的那一戶才會被認定為凶宅,身亡的樓層不能算是凶宅。
天時地利不動產總經理張欣民解釋,這次台中墜樓事件母子陳屍的公設層露臺,就不屬於建物專有部分,所以不算是凶宅。有些大樓露臺會約定專用給相鄰的住戶,不過因為「約定專用」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也沒有算進權狀面積,若是有人不幸跳樓身亡在約定專用的露臺,也不會連累住戶變成凶宅。
另外,一般公寓大廈建物的屋頂,多屬於共用,即使有人從屋頂跳樓輕生,也因為並非專有,所以不算是凶宅。
不過,即使房屋現況說明書上不需要登記為凶宅,也不代表發生買賣糾紛時,在法院就站得住腳,實際判例經常出現法官打臉內政部的狀況,張欣民表示,內政部的函釋只是行政命令,位階太低,法官的裁量權更高,判決往往是法官說了算,「凶宅的法律糾紛經常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一般只要是會造成住戶或購買者心生恐懼,就會被法官認定為凶宅。」即使無須註明,實務上房仲也會為了避免糾紛而主動告知是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