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家銘、熊培瑄╱連線報導】買屋議價,要注意合約上的霸王條款。高雄市1名男子日前到楠梓區一處建案看屋,挑中其中1戶4層樓透天厝,想以總價1700萬元購入,他當場簽下訂購單,並付10萬元訂金,豈料數日後回去簽約,業者竟說「有更高價屋主(買方)要買,不賣了」,讓男子氣憤不已。高市消保官檢視合約,指訂購單上載明「此價格須經公司同意後始可售出」霸王條款,所以賣方有權不賣。
爆發爭議的建案為郡都集團在楠梓區德賢商圈透天店面案「VILLA花園」,全社區共59棟,規劃41戶住家、18戶店面,每戶開價1750∼4980萬元不等,屬少見河景店面宅。陳姓男子指控,當初去看建案,與案場銷售人員對售價已有共識,但談好的價格後來卻不賣了,說有出更高價的買方要買,陳男主張,「對方雖然全額退還10萬元訂金,但不賣給我們不合理。」
陳男與郡都集團簽約內容的訂購單,備註欄並無填寫日期,且在訂購單上的其他約定事項還被註記:「此價格須經公司同意後始可售出,並配合後續銀行對保交屋事宜,若不同意則訂金扣除刷卡手續費後無息退還。」
對此,郡都集團業務部協理陳志賢指出,公司在訂購單上已明載「此價格須經公司同意後始可售出」,陳先生簽下訂購單後,仍在考慮要選哪1戶,並沒確定要買哪間,當連買哪間都未定,「合約當然也還未成立。」
陳志賢表示,買賣過程會有幾個階段,若買方有意願購屋,首先會先簽定訂購單或預購單,清楚載明價格、戶型、坪數等,目的是幫客戶詢問建商是否同意以此價格售出,如果公司同意銷售,才會簽定《房屋買賣合約書》。
高雄市消保官林輝雄檢視訂購單指出,訂購單只是買方付訂金的書面證明,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便未填寫日期、戶別都算是有效,不過此單已載明「此價格須經公司同意後始可售出」的霸王條款,即使銷售人員當下和買方說好1700萬元賣出,還是得依公司同意後,合約才成立;若是沒有這項條約的情況下,銷售人員則代表公司立場,達成共識合約即成立。
上揚國際高雄業務三處總經理黃惠玲表示,訂購單要寫清楚戶別、坪數、總價等,同時附上合約書審閱本,讓買方看清楚買賣合約內容。此案訂購單上戶別不清,是否不完整?她表示,雙方口頭達成共識是種方式,一般代銷也會在全區平面圖上標記是哪一戶,作為保障雙方佐證資料。
黃惠玲也提到,「此價格須經公司同意後始可售出」這項條約,是在代銷收了訂金,還要再跟建商斡旋議價情況下加註,並註明斡旋不成就無息返還訂金;她提醒,若看到建商或代銷寫「沒收訂金」,是不合理的,買方有權主張把這條約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