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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說明:以「遺產股票」抵繳遺產稅「價金怎麼算」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02
 
 
實例說明: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
實例說明: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
新聞摘要
  • 實例說明: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案件,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稅款,倘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上巿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抵繳,其得抵繳限額視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
 
一、假設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1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高),可申請以該檔股票3萬股抵繳本稅300萬元(即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
 
二、假設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9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低),A公司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則為18萬元【本稅3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即可以抵繳1800股(抵繳稅額18萬元/死亡日每股單價100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該局提醒如符合實物抵繳遺產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申請實物抵繳,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