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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焚上救護車賣屋有法院判決認為不算「凶宅」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年6月25日自由時報A10版記者郭淑婷「房客自焚自上救護車,賣屋不算凶宅」的報導,陳姓男子在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社區買房,買屋後後得知該屋曾發生房客自焚,認為賣方刻意隱瞞凶宅資訊,怒告詐欺;然而賣方認為老先生自焚後是自行走上救護車被送醫,且是送醫後才死亡,不認為是「凶宅」,向前屋主買房時前屋主也勾選「非凶宅」,法院法官認為認知常因人而異,判賣方無罪。

買方陳男指控2016年5月間向黃男買屋,6月完成過戶之後事後與住戶聊天得知該屋房客2009年在屋內自焚身亡,認為自己花新台幣600萬元買到「凶宅」,且明知此事卻未在屋況中說明,控告詐欺。

賣方黃姓男子則辯稱自己是二手買家,買屋時原屋主委託的房仲曾告知自焚事件,但自焚之後老先生自行走上救護車送醫,晚間八點才不治,並非死於屋內,不覺得房子是「凶宅」,購屋時也沒有要求原屋主降價,住幾年後賣屋同樣勾選「非凶宅」。

為原屋主賣屋的仲介則證稱黃男當初聽他轉述曾有老先生在屋內自焚時,反應平淡並未要求降價,仍照行情價購買。判決認為凶宅定義不明確,認知常常因人而異,因此屋主可能誤解契約所述凶宅範圍或是認為凶宅只限於有人在屋內死亡。賣方黃姓男子買屋賣屋都已非凶宅方式處理,因此難認有故意隱瞞凶宅之嫌。

筆者認為,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範本的規定,對於「凶宅」僅定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對於本案的情形,是否為凶宅,仍有疑義。不過因為買方提起的是詐欺的刑事訴訟,法官認為不構成詐欺,但是否有瑕疵未告知的情形,實務上還是有爭議,因此房屋若有類此情形,屋主雖然不一定要在不動產說明書裡面勾選,但對買方還是誠實告知比較好,也可以杜絕日後爭議!買方在買屋的時候也可以先打聽四周鄰居,有無發生類此之事件,謹慎小心即可降低此類爭議發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屋交易「凶宅」的案例不斷增加,所以不論賣方或買方就這款問題一定要謹慎處理,才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