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瑄╱台北報導】要判定是不是凶宅,法律認定和民間買賣各有不同,加上造成凶宅的原因百百種,容易形成模糊地帶。
內政部曾對凶宅做出函釋,若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的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陳屍於專有部分,或是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跳樓)都算是凶宅;但在專有部分遭兇殺,卻陳屍他處,就不算是凶宅。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解釋,內政部函釋僅供參考,法院會放寬認定標準,「在專有部分自殺、他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等,都算是凶宅」。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指出,以跳樓案件為例,5樓住戶從住家跳樓輕生,陳屍在中庭,因原屋主有求死意志,那5樓該戶就屬凶宅;而在非專有處,如頂樓跳到中庭,或公設健身房、KTV等發生死亡事件,則不算。
法律雖認定兇殺案死者遇害與陳屍處不同,遇害處不算是凶宅,但對於民間買賣上仍多有忌諱。21世紀不動產資深仲介沈政興分享曾碰過1件他殺案例,11號的住戶在自家遇害,一路跑到17號倒地身亡,11號為案發地,17號為陳屍地,那這2戶都是凶宅。
沈政興提到,房仲不是醫務人員更非所有權人,無法得知確切死亡地點,無論自殺、他殺,只要到院前死亡就是凶宅。凶宅的定義大不同,至於如何判定?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專有部分」,在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可以說是凶宅。
此外,凶宅轉手後可能漂白,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即使物件說明書上沒有註明,多數房仲仍會告知,且現在網路上不乏相關資訊可查詢,房仲業者與賣方想隱瞞也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