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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38坪變33坪 地政事務所測量出包判國賠百萬

2019-06-12 08:11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即時報導

 

新北一名李姓婦人花了870萬元在板橋買了一間38坪的房子,3年前轉手時發現板橋地...新北一名李姓婦人花了870萬元在板橋買了一間38坪的房子,3年前轉手時發現板橋地政事務所測量有誤,房子實際坪數竟比登記坪數少了5坪,才驚覺自己多花了110萬餘元購買不存在的坪數。 報系資料照

 

新北一名李姓婦人花了870萬元在板橋買了一間38坪的房子,3年前轉手時發現板橋地政事務所測量有誤,房子實際坪數竟比登記坪數少了5坪,才驚覺自己多花了110萬餘元購買不存在的坪數,買賣也因此泡湯。

 

事後,她因無法向原屋主追回全數溢付金額,改向板橋地政事務所提國賠,案經新北地院審理,今獲判勝訴。

 

判決指出,李婦是2016年6月轉售房屋時,買家發現坪數短少,經地政事務所重新測量後,才確定實際坪數只有33.4餘坪。事後,她曾依法向原屋主追討溢付價金,但經法院強制執行後只追回3萬2千元,因此再提國賠案,指測量人員的錯誤導致她的損失,應賠償她剩餘的107萬餘元。

 

審理時,板橋地政事務所指李婦已依其他方法求償,法院也判原屋主須返還價金,損害已經完全填補,主張自己無須負賠償責任。所方進一步表示,李婦雖然在強制執行後尚有107萬餘元缺口未補足,但此為債權執行的行政問題,並非所方更正房屋面積造成損害,況且李婦還持有債權,後續仍可繼續強制執行。

 

法院調查,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板橋地政事務所測量建物面積確實有誤。此外,李婦取得執行名義後,已窮盡強制執行相關程序,仍無法完全獲得賠償,自然不能已其持有執行名義就認定她未受有損害,因此判板橋地政事務所應賠償剩餘107萬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