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吳姓身障婦人於2、3年前先後把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安平區的兩處房地產贈與謝姓兒子,後來吳婦控訴兒子獲贈房產後不扶養她、還因與女友吵架,怪罪於她,揚言要搞她的房地、不讓她住,因為平日只靠政府每月4千元身障補助、每天只吃1餐度日,面對兒子不孝犯行,只好訴請撤銷贈與房產給兒子,獲法官判准。
自稱每月領政府身障補助的吳婦表示,與謝男是母子關係,她於2017年11月初與2018年4月初,先後把位於南市安南區的透天厝房地及安平區的1戶大樓公寓贈送給兒子。不料,兒子取得兩處房地所有權後並未對她履行扶養義務,不是1位孝順兒子的行徑。
吳婦哀怨告訴法官,她名下沒財產、平時也無收入,只靠每月政府給的4千元殘障補助、每天只能吃1餐度日;又因兒子於2018年8、9月間與女友吵架,兒子還怪是母親居中破壞,曾以口頭、電話或簡訊對她飆罵三字經、要死快去、沒資格做人母親等粗髒話。
這位母親痛訴,兒子並恐嚇說「如母親不通知其女友跟他聯絡,就要搞母親送的房地產,讓母親無法居住,或到女友家抓人、放火、找女友父親輸贏」。因為兒子對她有刑法故意侵害行為,要依民法規定撤銷對兒子的兩處房地產贈與。
由於法官已合法通知謝男出庭,謝並未出席辯論庭、也沒提出說明書狀;吳婦提出她與兒子、兒子女友之間等的手機簡訊對話內容作為佐證。法官認定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足認吳婦主張是真正的事實。
法官審認,因為吳婦已無配偶,謝男是她最親近的兒子,應對吳負起扶養責任,謝非但不扶養、還對母親有恐嚇、強制罪嫌犯行,因此撤銷、終止吳婦送房地產給兒子的贈與契約,判謝男要把兩處房地產登記移轉回給母親,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