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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刊登廣告未標示公司名稱 桃市裁罰14案共108萬元

 

▲為保障消費大眾購屋權益,針對房仲刊登廣告未標示公司名稱,最高罰鍰30萬。(圖/地政局提供)

▲為保障消費大眾購屋權益,針對房仲刊登廣告未標示公司名稱,最高罰鍰30萬。(圖/地政局提供)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21日指出,該局發現近來,不動產經紀業者於執行不動產仲介業務時,習慣透過網際網路平台刊登不動產銷售或租賃廣告,以增加物件曝光機會。但如果經紀業者於刊登廣告時自稱為代理人或是屋主,卻漏未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即該公司或商號登記名稱)時,已經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將面臨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地政局稽查時也常發現不具備不動產經紀業資格的非法業者以代理人或屋主名義招攬業務,如經查證屬實,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到30萬元重罰。經統計近期桃園市因廣告未標明公司名稱,予以裁處者共有14案,裁罰金額高達108萬元。

為保障消費大眾購屋權益,並輔導業者合法執業,地政局密集與本市不動產相關公會共同宣導仲介業者於刊登不動產廣告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此外,地政局更深入與591房屋交易網、yes319房屋市集等各大知名租售屋平台業者,請其於提供廣告刊登時設計警示標語及彈跳式視窗等機制,以避免因人為疏漏,影響消費者知的權利,此舉已獲得業者廣大回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