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約已規定住戶欠繳管理費可將其電梯磁卡消磁?此舉會被告嗎?
消除磁卡恐侵犯人民行使權及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防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為罰金
規約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主管機關不建議管委會以此方式催討管理費(但是目前法院對是否完全違法,尚亦有疑問)。住戶如有疑問認被侵權,可於二年內告民事侵權行為,或刑事強制罪,依新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時效為10年,由法院就具体個案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