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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稅生前先送房給兒 怎知下場變這樣

【遺產律劇場】

壹週刊Nextmag
 
壹週刊20 天前

文/劉韋德 律師
趙老先生今年84歲了,小孩都已成家,兒子在大陸經商,2個女兒則在國內,本來他是沒什麼煩惱,但最近有件事,讓他很煩心。

事情是這樣的,約在6年多前,他兒子告訴他,規劃遺產稅要趁早,以免到時遺產稅會變成很大的負擔。

老先生雖不算巨富,但資產也有7千多萬,的確是該規劃一下,於是他問了代書,決定利用每年220萬的贈與免稅額以及繳納最低10%贈與稅的方式,將財產逐步轉移給子女,幾年的時間就把大部分的資產移轉完了。

在重男輕女的觀念下,他把大部分的財產都給了兒子,但他兒子去年開始,竟一直催老先生從現住的房子搬出去,要他去住養老院,兒子的理由竟然是不動產行情看跌,所以他準備先賣掉換現金。

老先生死活不答應,兒子竟然有一次,在電話中威脅老先生,若不搬走,等老先生死了,他也不會去掃墓,老先生氣炸了,他覺得很後悔,當初為了想要省一點遺產稅,最後換來的卻是兒子的威脅。

他看破自己兒子的卑劣,他想要把財產要回來,無論是轉分給女兒或是捐出去都可以,反正就是不要給這個逆子。

老先生可以要回財產嗎?類似狀況應該如何避免?

法律解析
許多人為了節稅因素,所以在生前就將自己財產陸續移轉給小孩,為了節稅,這種規劃本無可厚非,但小孩拿到財產後就對父母置之不理的情況,卻大有人在。

老先生可以拿回財產嗎?

答案很可能是不行的。

因為贈與屬於一種法律行為,財產移轉占有或登記後,所有權發生變動,除非當初贈與時受到詐欺脅迫,否則法律上是沒辦法撤銷贈與契約的。

在《民法》第416條,有兩種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其中一種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因此許多人都會想利用這一條主張撤銷。

雖說父母受子女奉養天經地義,但法律上,父母要對子女主張扶養義務,必須父母經濟狀況上有「不能維持生活」情形(民1117條)。

本案中,老先生還有幾百萬的現金,足夠維持自己之生活,所以是無法用這條來撤銷贈與的。
那有什麼方法可避免這種狀況呢?

建議可以在贈與時,雙方在贈與契約中附加「條件」或「負擔」,例如必須每月支付父母生活費用的「負擔」,或不可以把房子賣掉的「條件」,當子女違反時,父母就可以撤銷贈與,進而請求返還財產。

也有人利用「任意撤銷條款」,就是贈與人可不需任何理由即可撤銷贈與,這種方法對於贈與人最有利,但對於受贈人來說,法律關係很不穩定,隨時都要擔心被拿回財產,因此願意接受的人較少。

要提醒的是,在贈與時,可以請教法律專業人士設計條款,以免條件負擔寫不清楚反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