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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 明定自辦重劃計畫書審議程序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21
修正草案 明定修正自辦重劃計畫書審議程序,更符合公平正義
新聞摘要
修正草案 明定修正自辦重劃計畫書審議程序,更符合公平正義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強化正當行政程序、精進自辦市地重劃審核作業,內政部於2019年3月21日部務會報通過「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增訂地方政府於審核修正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時,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更進一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表示,市地重劃是有效促進土地利用的土地整體開發方式,重劃後可提供民眾完整生活機能及舒適環境,是公私互蒙其利的措施,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可由地主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權益,以減少自辦市地重劃爭議,內政部在2017年7月27日已大幅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已趨嚴謹。
這次修正主要考量對已核准實施之自辦市地重劃區,如因實際需要配合修正重劃計畫書時,因法無明確審議程序。而重劃計畫書修正程度輕重有別,為保障民眾權益,故明定對於已核准實施之自辦市地重劃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重劃會申請修正重劃計畫書,應先通知及公告權利人,俾利其陳述意見;並應召開會議審議,審酌該等意見及有無召開聽證之必要,並依審議陳述意見或聽證之結果,作為計畫書修正准駁之依據。
另外,這次修正也明確規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自來水、電力、電訊及天然氣等各管線工程,由各該事業機構規劃設計,並以其出具之發票或繳費收據所載費用,計算工程費用,以劃分權責及明確計費。同時,也明定發起人申請成立籌備會應檢具地號清冊,以強化重劃審核作業,及理監事選任或補選時,應持有符合直轄市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最小面積之規定。
內政部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詳細的規定內容,發布後,歡迎到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地政法規(
https://www.land.moi.gov.tw/law/Index/100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