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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欠繳管理費3.6萬!被追討辯「租人沒享受到」…管委會1招讓他吐錢

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更新時間: 2024年10月14日 週一 上午10:22
 

▲惡鄰居裝傻不繳管理費,社區管委會催討有用嗎?根據《<a data-i13n="cpos:1;pos:1"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1" rel="nofollow noopener" target="_blank" data-ylk="slk: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cpos:1;pos:1;elm:context_link;itc:0;sec:content-canvas" class="link "><ins>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ins></a>規定,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欠繳超過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訴請法院要求欠繳管理費的住戶,在一定的時間內補齊管理費的金額。示意圖/Getty

▲惡鄰居裝傻不繳管理費,社區管委會催討有用嗎?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欠繳超過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訴請法院要求欠繳管理費的住戶,在一定的時間內補齊管理費的金額。示意圖/Getty

【文/李寧】當惡鄰居裝傻不繳管理費,社區管委會催討有用嗎?台北市一名男子積欠管理費高達3萬6000元,被追討時竟以「沒有享受到管理」為由耍賴不繳,對此,管委會最終採取法律途徑,由法官進行審判。

一紙判決書中,指出台北市一名男性屋主自民國109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都沒繳每月800元的管理費,積欠管理費多達45期、累計費用3萬6000元,儘管管委會屢屢催討,但該名屋主卻依然置之不理,管委會只好提告請求給付。

據悉,該屋主在法院上辯稱,房屋自109年12月起就出租他人,約定管理費由承租人繳納,「我不知道房客有無繳納管理費,這段時間我沒有享受到管理」;此外,該名男子還稱,房客也曾向他反映,「沒有享受到什麼樣的管理」等語,當時便請房客與管委會處理,自己並沒有插手。

判決書指出,屋主甚至向法官稱當時管理費並無公有匯款帳號,需匯入主委私人帳戶,認為此舉缺乏公信力,且管理費制定不合理,樓上住戶以坪數計算,但1樓店面不論大小皆定額收費等,因此請求法官駁回管委會請求。

法官判屋主須「清償積欠管理費用」

對於該屋主種種理由,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他雖與租客約定每月800元管理費由租客負擔,但此為趙男與承租人之內部約定,管委會並不知悉,因此不得以此理由對抗管委會。

 

另一方面,屋主認為管理費制定不合理云云,應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同樣不得據此拒絕繳納管理費,因此判處他應清償積欠費用,支付管委會3萬6000元。

每月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的管理費,總是會有人不繳交,諸如這類「公寓大廈糾紛」,管委會其實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欠繳超過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以訴請法院要求欠繳管理費的住戶,在一定的時間內補齊管理費的金額,以及加收遲延利息。

若訴請法院的成效仍不彰,「591房屋交易網」上資料指出,管委會可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該住戶的財產取償,要是強制執行後屋主依然不理,並且累積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的話,如果3個月內不繳清,則可以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若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可以請法院要求該住戶讓出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部份,該住戶若在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讓出,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的話,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此房屋鑑價拍賣。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資深經理陳定中表示,當住戶欠繳管理費時,管委會應先透過存證信函,以書面定相當期限催繳,若住戶仍拒不繳納,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逾20日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債務人於20日期間內聲明異議,則以提出該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以訴訟程序進行之。

對於欠繳管理費的住戶,管委會除了可以依循上續方法解決外,也可用其他方法來催繳,像是公布未繳交管理費的住戶棟別。

不過,要留意的是,若一併公布住戶姓名,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可能有侵害住戶名譽權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