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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預售屋 留意報稅規定

工商時報
2023年08月03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也就是《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規定,個人在2021年7月1日起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包含紅單,要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如果是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在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2019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台幣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2020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等到房價上漲,2022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

 對甲、乙、丙相關稅目責任,高雄國稅局列舉如下:

 一,甲君應於申報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2020年11月5日(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要合併在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的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作為所得額,且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的規定。

 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2022年1月30日(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都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的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的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如果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也就是320萬元X3%,以30萬元為限,並從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