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9 18:13文/記者林耀文
財政部新修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明訂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抵稅實物接管作業如以房屋抵稅需採實地點交。
為管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之聯繫,財政部新修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明訂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抵稅實物接管作業如以房屋抵稅需採實地點交。
根據新修訂的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包括(一)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二)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三)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四)勘查現況相關資料及照片圖檔。 同時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地政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抵稅實物處分不動產價格之核計,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登錄作業,包括(一)合併、重測合併時,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二)重劃時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後分配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