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多麼誘人的詞彙。13年前台北市府喊出「一坪換一坪」,突然喚醒台灣島的貪婪人性,開發商爭相畫地,仲介、代銷、投資客從中套利,有棟老房子的民眾也做起美夢,期望有一天能入新家、房價翻兩番……。五月好宅報報挖掘各地都更實例,讓讀者感受這個比《魷魚遊戲》更幸運、也更慘酷的「都更遊戲」,正在你我身邊上演。
【文/連珠君】政府為加速都市更新,增加地主參與都更的意願,在土地增值稅、契稅及都更後的房屋稅、地價稅都有減稅優惠,但一樣都是都更,減稅優惠可是會不一樣。專家指出,民眾參與都更分為「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2種方式,採權利變換方式都更免徵土地增值稅跟契稅,節稅效果最佳。
民眾參與都更,可選擇用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協議合建」意指建商和地主說好分為多少房地,「權利變換」則是有地出地、有房出房、有資金出資金,最後新屋價值扣掉成本後,大家依照出資額分配,由估價師計算出都更前的房地價值,及都更後可換回的價值。
根據《都更條例》67條,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更新期間土地仍可以使用者,減半徵收,更新過後房屋稅、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若繼續持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可延長10年。
地政士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民眾參與都更可選擇與建商「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兩者土地增值稅可相差40%以上,採權利變換方式都更,其土地增值稅可以完全免徵,蓋完新屋後第一次移轉,還可以減徵40%。若採協議合建方式都更,抵付的土地僅能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改完新屋後第一次移轉則沒有任何優惠。
契稅部分也是一樣,抵付土地給實施者時,權利變換方式可免徵契稅,蓋完新屋後第一次移轉可減徵40%,協議合建抵付土地給實施者時,減徵40%契稅,改完新屋後第一次移轉一樣沒有任何優惠。
第二為營業稅,比較常發生糾紛,營業稅理論上納稅義務人是賣方,應該是建商,但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88號規定,經由後續之交易轉嫁於最終之買受人,亦即由消費者負擔,就如同到便利商店買飲料,其價格內含營業稅,「協議合建」是地主以地易屋,屬於《民法》中互易關係,準用買賣之規定。
所以地主將土地跟建商交換房屋,法律上也屬於買賣銷售行為,所以在課徵營業稅範圍,所以地主要負擔營業稅,但地主多認為是建商該負擔營業稅,因此產生糾紛。若是採「權利變換」,營業稅已經內含在重建成本中,建商自然不能要求地主再去支付營業稅。
王進祥表示,很多民眾會詢問,房屋是都更前給小孩,還是都更後給小孩比較划算,以土地增值稅來看,土地抵付給建商有免稅或減稅的優惠,自然是都更後再以買賣的方式給小孩節稅效果最佳。
但都更時間冗長,若想要在都更前就先給小孩,同樣記得採用買賣的方式,並善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若爸爸已使用過土地增值稅優惠,則可以夫妻贈與給媽媽,就能享用媽媽的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