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林姓男子2021年透過劉姓房仲購買房屋,不料林男在整修時發現天花板有電線外露、燒焦漆黑等疑似火災痕跡,一查發現該屋2015年確實發生過火警,明顯與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內容有出入,一氣之下告上法院向房仲求償,彰化地院判劉姓房仲需賠44萬912元給林男。
判決書指出,林男2021年以655萬元買下劉姓房仲介紹的中古透天厝,在展修期間發現天花板有電線外露、牆壁斑駁、燒焦漆黑等疑似火災的痕跡,好心鄰居也提醒他該屋確實發生過火災,林男為此向彰化縣消防局查詢,確認他買的房子曾於2015年12月6日發生火災。
林男憤而找上劉要求賠償,劉卻辯稱自己不知道,不是故意沒有告知,而是前手屋主就沒有告知她,所以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林男一氣之下,拿著「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告上法院,要求劉女賠償。
法官認為,「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是否曾因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詢問內容中,確實勾選「否」,此部分可歸責於劉姓房仲,當時火災無造成人員傷亡,但可預期市場對曾發生火災的物件有減損價格,依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認定火災造成房屋價值減損5%。
儘管劉女否認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法官審酌,雖然火災僅短短發生15分鐘,但各樓層均遭煙燻,足以造成交易價值減損,林男事後支出修繕費11萬5500元,加上房屋折損的32萬5412元,判劉女應賠償林男44萬912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