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記者朱語蕎】
▲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稅率不只一生一次,售屋前不妨先查明清楚。(資料照)
房屋買賣過程中,賣方最大的負擔除了新制房地合一稅外,就是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為20%、30%、4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10%,不過,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的規定。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實務上,賣方很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至於是否適用一生一次,賣方通常無法確認,一來年代久遠,二來可能是以前賣掉房屋有繳納增值稅,但不確認是否是辦理自用增值稅。
其實只要本人或是委託代理人帶身份證影本、印章到稅捐處服務台查詢,馬上可以得到答覆。
但其實仍有漏網之魚,鄭文在說,依照財政部71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38558號函:民國66年7月14日公布施行之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之規定,早在66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即有上述相同規定。
依照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該條例修正生效前,曾按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於條例修正後仍得按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以一次為限。
因此,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一生一次,在66年2月4日後才列管,如果是之前出售的案件,因為沒有列管,屆時,就可以「再來一次」。
假設自用土地增值稅是15萬元,一般土地增值稅是50萬元,省下的土地增值稅將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售屋前記得先去稅捐處查詢,尤其是老人家曾在66年2月4日前出售房屋,用過自用土地增值稅,還可以再適用一次10%的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