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族透過斡旋金提出消費誠意,但也可能衍生消費糾紛,有網友自稱付完斡旋金並且寫好斡旋書,雖然賣方尚未簽名,想反悔卻被仲介告知「要先走流程才能退」,根據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室的消保官說法,倘若斡旋書尚未交予賣方,或是尚未承諾交易採用斡旋的價格,買家能以民法途徑主張撤回要約並且拿回斡旋金,就連律師也坦言簽寫斡旋書存在模糊空間,提醒民眾應加註預期拿回斡旋金日期等條款,白紙黑字才能保證消費權益。
民眾在PTT論壇發文,自稱支付斡旋金但賣方尚未簽寫斡旋書,打算反悔於是聯繫仲介,對方主張「要先走流程才能夠退款」,好奇是否一定要走完流程才能取消斡旋?文章掀起網路話題,有人認為賣方還沒簽名前都能取消,另有觀點提醒原PO「不要被仲介的話術套路」,但也有人提醒「要看斡旋書的內容是否有時間限制」,網路評價正反不一。
針對上述消費糾紛,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室的消保官表示,不動產市場通稱的斡旋金是指議價保證金,意即買方透過斡旋金提出購買誠意,當賣方承諾依照價格交易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並且視為一部分買賣價金,不過斡旋金制度並無法律明文規定,不是民法上的典型契約,可以視為要約形式,消費者能透過民法主張撤回要約意思,還是有機會取消斡旋並且拿回價金。
消保官補充說明,購屋契約屬於合意行為,白話來說就是你情我願,契約成立要建築在買賣雙方都對契約內容、產品、交易價格等內容提出共同意願,必須在雙方都點頭同意的那一刻才算成立,因此斡旋金或斡旋書還沒交到賣方手裡,這種情況代表交易尚未成立,買家仍可主張反悔,「千萬不要聽信先走流程才能退的說法,這是仲介的話術啊!」
李儼峰律師的觀點也與消保官相同,他認為類似購屋糾紛首先要檢視斡旋書的轉交時間,如果取得賣方承諾才臨時反悔,可能涉及毀約並且無法退還斡旋金,反之在斡旋尚未取得首肯,只要主張撤回要約意思仍可反悔。不過他提醒,除了留意下斡旋的時間點,還要審視斡旋書內容,倘若備註不得退回斡旋,此時可能有法律問題,因此交涉過程務必逐字釐清,擔心斡旋過程冗長會影響資金調度時,亦可寄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預告撤回斡旋的日期,才能避免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封面示意圖/取自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