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恐要多繳遺產稅!國稅局舉例說明,一民眾原本與母親共同繼承父親財產,但母親選擇拋棄繼承後,他卻多被課徵49.3萬的遺產稅,關鍵在於母親拋棄繼承後,就不能使用其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之親屬扣除額,才會導致要多繳稅的情況。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今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
情況1: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遺產淨額1萬元。
遺產淨額1萬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000元。
情況2: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遺產淨額494萬元。
遺產淨額494萬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49.4萬元。
國稅局解釋,因少了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情況2需比情況1多繳49.3萬元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2023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萬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國稅局建議,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協議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除可達成遺產之分配,亦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租稅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