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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售屋仍被課35%重稅 原來國稅局這樣認定

自由時報地產天下
2022年11月01日

【文/記者朱語蕎】

 

▲民眾因調職離開原工作地而售屋,若不符合相關條件,就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豁免條款」。(記者鄭琪芳攝)

房地合一稅有所謂「豁免條款」,其中包括若民眾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可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但日前仍有民眾因調職賣屋而被課35%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2021611日公告明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20217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日前有民眾在20181月間於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於2021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並於20218月1日出售該房地,該民眾認為其因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以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經國稅局查得,該民眾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且將該房地出租給他人,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因此仍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因而被追稅。

國稅局主要以戶籍登記、實際居住和有無出租來認定課徵稅率條件,國稅局也提醒,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要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以維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