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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盈蓉
雖然《菸害防制法》有規定禁菸範圍,但公寓大樓、社區住宅屬於私人領域,並不被列入法規裡,對於不抽菸的人來說,回到家若傳來陣陣菸味,確實苦不堪言,在台中市就有一對江姓夫妻,發現鄰居常在陽台抽菸,經過溝通、投訴管委會無效後,自行蒐證到法院提告,最終法院判決鄰居須賠償4萬元,且不得有讓二手菸飄入江姓夫妻屋內的抽菸行為。
據法院判決指出,江姓夫妻住在社區大樓9樓,發現家裡常會聞到菸味,循著味道調查,發現是住在8樓的鄰居,因時常在陽台抽菸的關係,導致菸味會從陽台飄進江姓夫妻家中,讓江姓夫妻深受二手菸困擾。
對此,江姓夫妻除了自行購入空氣清淨機維持屋內空氣清潔外,在2020年6月,也嘗試與該鄰居溝通,事後也委託管委會與總幹事協調,但鄰居仍不理會,讓江姓夫妻認為他們深受二手菸所害,其頻率、時間、次數都已超過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範圍,因此向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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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姓夫妻主張鄰居須各賠償5萬元精神撫慰金,合計10萬元,不過鄰居卻表示,管委會並未明令禁止在陽台抽菸,且抽菸屬於個人自由,加上某次他不在家,對方仍反映有菸味,他認為江姓夫妻聞到的菸味並非都是自己造成。
但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認為,江姓夫妻有提供空氣清淨機數值,表示只要該鄰居有抽菸,空氣汙染指數就會從20多上升到59不等,確實會造成江姓夫妻生活品質與健康不利影響,因此,判決鄰居敗訴,應該付給江姓夫妻每人各2萬元精神撫慰金,且不得再有讓二手菸飄進江家的抽菸行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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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住戶間二手菸紛爭告上法院的案例很多,但能獲賠的則不多,主要是因為舉證困難,因為要去證明該菸味是誰傳來?如何證明二手菸已影響到自己?這些都是影響法院判決的關鍵重點之一。
PTT鄉民得知此判決後,紛紛表示:「可以用空氣清淨機舉證,讚」、「不錯的判例,抽煙的可以別這麼自私嗎」、「法官英明」、「4萬太少了,應該再加個零」、「還得舉證到這個地步」、「花費大量心力時間結果只值四萬 哭啊」、「原來可以這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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