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鈺倫/採訪報導】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買房最怕遇到惡鄰居,常見的狀況包括噪音擾鄰,還有室內抽菸造成菸味飄散、樓梯間堆放私人雜物、毛小孩隨地大小便以及惡意破壞社區公設等情形。對此,專家指出,部分狀況下由於較難舉證,因此建議一開始就應該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在規約內載明請住戶遵守。並且面對惡鄰居,其實最嚴重的狀況甚至還可以動用「惡鄰條款」,逼迫惡鄰搬家。
惡鄰居最常見的行徑第一種就是製造噪音,像是半夜出現大聲喧嘩、小孩跑跳等狀況。對此,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應該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屢勸不聽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列舉事實「人、時、事、地、物」提出證據,管委會也要檢附違規照片、以及改善通知單、送達證明、住戶基本資料等,主管機關會通知住戶限期改善,屆期若不改善,則可連續開罰。
另外,若是噪音已達妨害公眾安寧時,民眾也可向轄區警方提出檢舉,警察機關在受理案件後,會親至現場判斷,了解聲響是否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最重可罰6千元罰鍰。
此外則是有部分住戶會於住家抽菸,造成菸味飄散,或是有囤積垃圾的習慣,產生惡臭。首先由於住戶若是在家抽菸即不受《菸害防制法》規範,因此建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在規約內載明禁菸場所。實務上也有菸味飄散傷害鄰居而判賠的案例,不過義祺法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陳義斌律師也表示,此類問題由於發生時間斷斷續續,因此蒐證會相對困難,建議事發當下需要有證人配合,並且平時的溝通過程也要留存記錄。
至於鄰居在家堆積垃圾導致惡臭飄散,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則可以連續處罰。
第三種常見的惡鄰居就是在公共梯間推放私人物品,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此外,若是因為推放物品造成他人跌倒受傷,嚴重一點甚至影響逃生,還可能背負民事與刑事責任,不過陳義斌律師表示,實務上影響逃生動線這部分其實難以界定,一般來說建議應至少保留2個人以上可以通行的空間為原則,不過最保險的做法還是維持淨空。
另外,由於現在許多家庭會養毛小孩,然而不當的飼養也會變成住戶眼中的惡鄰居,像是寵物不斷亂叫、甚至隨地大小便。郭紀子表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建議住戶於規約訂定社區的「飼養動物管理辦法」。例如禁止寵物亂叫甚至亂大小便;中、大型犬類需戴口罩;公共區域內一律禁止溜放動物,以免危及他人居住安寧、環境衛生及安全;任其自行遊走時,將視為流浪動物,請清潔隊捕捉等。
最後,最惡劣的就是住戶因私人恩怨惡意破壞社區公設。對此,陳義斌律師指出,如此一來恐觸犯《刑法》毀損罪,針對此事,郭紀子表示,建議管理委員會要保全證據,假設共用部分的損害是因為某住戶蓄意破壞造成的,修繕費用就由該住戶自行負擔,且若是情節重大,管理委員會也可以要求該住戶於3個月內改善,若屆期未改且經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其他住戶則可以向法院請求,依條例第22條規定強制其遷離,以保障居住權。
面對惡鄰居,最嚴重甚至可以逼破搬家。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第22規定,管委會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讓惡鄰居搬出社區。不過,陳義斌律師表示,事實上要動用「惡鄰條款」定義較嚴苛,包括在社區大樓內放火、吸毒、喧囂、恐嚇鄰居等狀況,且經管委會勸導仍不改善,管委會才能依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若不是非常嚴重的情形,就無法適用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