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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屋怎麼辦 四大迷思一次全解答

2022-10-10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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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緯/採訪報導】不少人辛苦買了房,開心入住卻發現房子開始出現漏水、龜裂甚至是門窗歪斜的窘境,此時又因不諳規定,被屋主及建商「已讀不回」。專家指出,正常來說,若當初看屋或簽約時,現況說明書沒有記載且賣方未告知,加上這些瑕疵在正常情況下是無法發現被檢驗出來,此時就可以依據「瑕疵擔保」責任向賣方或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約。不過律師提醒,瑕疵擔保非萬靈丹,包括適用範圍、請求時間都有一定限制;不同產品如預售屋及中古屋之間,規定也都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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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買到瑕疵屋,可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示意圖

很多民眾知道買賣房子出問題,交屋前可以使用「瑕疵擔保」向賣方請求修繕,但有不少問題,卻若是在住進去之後才發現問題,此時向前屋主或建商反應,十個中有八個會吃閉門羹,因此今天我們就整理出常見的四大迷思,讓你萬一碰到問題時,可以輕鬆解決沒煩惱。

迷思1:甚麼是瑕疵擔保 任何問題都適用嗎?

張兆堂律師解釋,簡單來說,交易中賣方須要向買家擔保出賣物(房子)不會滅失或價值不會受損,就是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以土地和房子來說,又可分為「權利」與「物」等兩類。舉例來說,若A今天簽約買房子,卻發現房子除了設定抵押權給房貸銀行B外,同時還有不認識的第三人C也握有房子的抵押權,同時前屋主D並未在交易時告知,此時便會構成「權利上的瑕疵」,可以向其主張減少價金,最嚴重甚至可以解約。

不過張兆堂強調,並非所有問題都能主張瑕疵擔保,像一般不動產交易,由於交屋前除了會參考建物現況說明書,還會經過驗屋等程序,因此法律為了確保交易品質,也明訂只有在賣方刻意欺瞞,或是在正常情況下無法檢驗(EX.海砂屋),同時還得滿足物品減損、價值減少、效用減損、欠缺保證品質等要件才能成立。此外,若是瑕疵的重要性低或是未達一定標準或數量(如牆壁裂縫過小),就有很大機會沒辦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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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2:發現問題後 有時間限制嗎?

一般來說,根據《民法》規定,只要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並在6個月內通知屋主,就可以請賣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實務上許多房仲會告知買方以半年為準,主要是法律有明文規定,買方在受領標的物(點交)時有檢查義務,如果有發現瑕疵,就應該立刻通知賣方並要求賣方處理,如果你未檢查或沒有立刻通知屋主處理,那麼從發現瑕疵起算六個月後,就不能向賣方要求負責,許多民眾常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放棄權利,這點要特別留意。

迷思3:簽了「現況交屋」等同放棄權利?

中古屋由於屋況參差不齊,很多消費者在簽約時都有發現一條/張「點交之買賣標的應以簽約時之現狀…」的特約條款或切結書,亦即俗稱的「現況交屋」,也被許多屋主視為「護身符」,不過房仲經理李家妮指出,現況交屋絕對不是屋主可以免責的帝王條款,最多只能針對「買方應盡速檢查能發現而未發現」免責。也就是說,如果買方能證明當時簽約、看屋時,賣方並未告知或憑一般驗屋程序很難發現的瑕疵,同時不動產說明書上也沒有記載,就有高機率向要求賣方負責。

迷思4:買新屋有瑕疵 建商不處理怎麼辦

再來,若是新屋出現問題,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就表示,相較中古屋,新屋包括預售屋、新成屋的瑕疵擔保則單純許多,尤其目前多數建商都有提供如門窗、地磚1年或是結構體5年不等的保固,縱然法律概念上略有不同,但仍可視作「類瑕疵擔保」概念,可以提供消費者保障。

不過蕭琪琳強調,新屋最大的糾紛,大多都出現在雙方對於「瑕疵」的認知落差,像「彼此對於漏水大小概念不同」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因此一旦消費者覺得建商修不好或持續消極,建議應立刻蒐證提告,朝減少價金或解約等方向進行,否則拖過發現瑕疵六個月內,相關請求權恐怕失效,屆時恐怕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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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至於很多人關心的問題,那就是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被免除嗎? 關於這點,蕭琪琳解釋,目前行政院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就有規定交屋後賣方不得排除民法上規定的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在民法中卻有「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這一項規定,換句話說,只要賣方沒有故意隱瞞,瑕疵擔保確實可以透過特約來免除。

但很重要的一點是,這邊適用的賣方僅限從事不動產業以外的一般民眾,若是《消費者保護法》所指稱的「企業經營者」,也就是生產、製造或銷售不動產為業的建商、代銷及房仲等從業人士,是無法透過特約來免除瑕疵擔保的,這點民眾要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