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消保官近期接獲一處社區管委會投訴建商,指將公共設施「防災中心」變更為「管委會辦公室」,都發局依違反建築法,限期拆除。管委會要求建商負責回復原狀,但建商以買賣契約明載「買方同意變更使用」而拒絕負責,管委會向市府消保官申請調解。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有些建商為了吸引買氣,在銷售過程中強調有豐富公設,有限空間違法擴大使用,並以話術包裝行銷。市面上可見將「蓄水池」稱「游泳池」,「防空避難室」改「健身房」等。實務上,建商通常是取得使照後二次施工改建,且未依法申請變更設計,這些屬「違建」。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設備安全。
李善植說,建商興建的房屋若有違建,交屋後便由屋主承擔建築法規的合法使用義務。如被查獲有違規使用,屋主可能須承擔罰款及回復原狀的行政責任。
這起案件,建商以買賣契約時附錄有「買方同意變更使用」為由,拒絕對違建部分負責,目前還在協調中。
消保官建議,消費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避免同意建商「二次施工」或「變更用途」;辦理房屋點交驗收時,要求建商提供使用執照及圖說,仔細核對內容與建物設施是否相符。避免交屋後,因違反建築法規而有被開立罰單或強制拆除的風險。
另提醒,常見建商透過定型化契約或與消費者個別磋商,以手寫方式議定內容。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加註「承購戶同意建商變更設計圖說或以二次施工變更空間使用」等約款,都是建商為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手法,消費者應仔細了解契約內容。
如對契約條款有任何疑義,消保官建議利用市府免費法律諮詢管道,由義務律師協助釐清;若於簽約後發現有類此不合宜的契約約款,而建商不同意修改時,消費者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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