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遊樂大樓近期爆發產權整合爭議,建商欲改建商業大樓,以《土地法》規定「面積持分超過3分之2,可處分所有產權」,以80萬元將1樓店面業主產權強制過戶,揭露而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經常引發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爭議,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提案糾正內政部與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荒廢40年的台中市太平區「太平遊樂大樓」,過去曾有商場、遊樂場、保齡球館進駐,但現在只剩1樓有零星店面營業,2020年建商想改建為商業大樓,在收購2到4樓及地下室產權後,就引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要處分所有產權,並將收購80萬元轉入法院提存後,將1樓店鋪產權強制過戶。
監委調查指出,1樓店面業主批評,30年前買店就花500萬元,且屬排隊名店,「光年營收就破200萬元,誰想被整合?」此舉剝奪賴以維生的不動產,已嚴重侵害其生存權與財產權,而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審查未善盡調查職權與通知民眾義務。
監委指出,64年增訂的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監委認為,立法設計特許透過「多數決」方式,在兼顧共有人權益範圍內,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但實務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常有未能兼顧他共有人權益的疑慮,導致糾紛頻傳,顯示土地法第34條之1,有重新檢討修正必要。
監察院已通過監委施錦芳、紀惠容與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將函請行政院積極研議改進土地法,並對內政部與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提出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