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宇/高雄報導
房屋仲介帶看成交收費天經地義,但若是帶看過的買方私下找屋主成交,還需要付仲介服務費嗎?專家指出根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規定,若在仲介委託終止後2個月內成交,仍須支付房仲仲介費,只不過真正會去查的房仲不多,舉證也不容易,做白工也只能認了。
許多民眾買賣中古屋都會透過房仲業者牽線,但部分貪小便宜的買方或賣方會利用房仲帶看後,私底下進行交易,藉此規避要付給房仲業者的服務費,不過其實這樣的行為若發生的時間點不對,還是得要付給房仲服務費。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11條規定,如果「受託人已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就是違反該項規定,需要支付給仲介服務費。
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山加盟店店長鄭啟峰表示,過去就有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房仲帶買方看屋後買方下斡旋想買,但因為價格與屋主談不攏,因此變退回斡旋金,但買方發現屋主是朋友的朋友,便由友人牽線談定價格成交,導致房仲業者做白工。
鄭啟峰指出,以房仲與客戶的簽約形式來看,專任約只有委託的房仲可以銷售,就連屋主自己都不行,對房仲業者來說較有保障,但若是一般約屋主想賣誰就賣誰,買方也是想找誰買就找誰買,要舉證屋主知道買方曾透過房仲看屋有難度,因此要請求支付服務費相當不容易。
高雄市仲介公會副理事長葉誌螢無奈表示,這種狀況房仲就好像計程車司機,「載客人找朋友找不到,客人也不付錢。」特別有些民眾會在委託期滿後進行交易,房仲業者往往不容易回頭再檢視看先前的客人物件是否成交、賣給了誰,導致平白損失應賺到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