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於2018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而該屋2020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2022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若其欲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均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因陳小姐是於2020年10月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2022年8月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的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的當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的期間。故陳小姐2022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實際持有期間應為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持有總期間共計1年10個月,適用稅率則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45%。
提醒民眾,若買入預售屋並於成屋交屋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持有期間,以免適用錯誤稅率導致短漏稅額甚或受罰。若有房地合一稅申報問題,也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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