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買賣牽涉的金額非常大,不管是賣房子或者買房子,都一定有各種文件要簽,但厚厚好幾張的文件,你都有看清楚了嗎?還是就跟網頁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一樣,就給它簽下去了呢?
Podcast《地產好學聲》特別提醒大家,買賣中古屋在簽約之前,一定要知道的幾件事情,並邀請到成交過非常多件數的信義房屋業務部執行協理陳世曜,來跟大家聊聊這個主題。
陳世曜協理提到,「售屋委託」通常分為「一般委託」和「專案委託」。簽了一般委託的狀況下,賣方與多家仲介業者隨時都有成交的可能,所以比較沒有綁約的機制,隨時都可以解除委託的契約,但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契約的過程中間,建議要以書面 (至少要有通訊軟體的通知) 確保沒有爭議。
至於專案委託方面 (一期是三個月),賣方與仲介業者合約的內容比較多約定和綁約的部分,不得隨意終止契約,由於仲介業者投入的時間和物資相對比較高,所以解除契約時會有違約的罰則,大概是總價的2到4%。
此外,大家在買賣房屋時,一定都會聽到一個名詞叫作「契約審閱期」,這是為了要保護消費者,只不過許多人比較不清楚,對買方和賣方來說,這個「契約審閱期」的天數是一樣的嗎?
陳世曜協理表示,審閱權在消保法裡有規定,契約經營者和消費者在訂定所謂定型化契約之前,享有30天內契約審閱的權利,也會看契約類型的不同而有天數不一樣的約定,但以不動產交易相關的契約來說,委託書或斡旋金、邀約書,都是三天以上的審閱權,不過預售屋市場則是五天以上的審閱權。而為了避免糾紛,大家還是把這些合約書,帶回去看清楚比較好。
那如果不透過仲介,而是私下成交的話,屋主和一般客戶會不會比較容易出現交易糾紛呢?陳世曜協理說:「如果沒有透過我們仲介業成交,對於客戶來講,有關於房子屋況的產權調查或者查檢,因為是屋主直接賣,可能沒有給你很多專業上的資料,而且屋主也沒有對於房子屋況的書面說明,之後的確可能會有很多糾紛及後續需要協調。」
「所以為了省仲介費,反而要花更多時間處理這樣的糾紛,不見得划算,這種事情還是讓專業的來比較好。畢竟交易金額很大,建議大家還是以書面的方式來溝通,有白紙黑字日後比較不會有不必要的爭議,所以買賣房子的契約一定要看清楚。」陳世曜協理誠心建議。
不過在實務上,也有發生屋主填了「一般委託」,但他自己仍私下交易的情況,請問這有什麼條件限制嗎?陳世曜協理強調,一般委託屋主是可以自行成交的,比較沒有違約的問題,但有一個前提,如果合約委託終止或到期之後,屋主私下交易的客戶,倘若是仲介業者兩個月前帶來看過的客戶 (房仲業可以舉證),那就會有違約的罰則了。舉證成功的話,違約金是總價的4%計算,畢竟仲介費還是要給人家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