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財政部中部國稅局指出,若民眾後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貸,因增貸利息不是由原始房貸所衍生,不可列舉扣除。
增貸利息 不屬購屋支出
國稅局說明,民眾若原為買房自住而向金融機構申辦房屋貸款,則報稅時可選擇申報列舉扣除額,然貸款目的必須以「購屋」為限。若原為購屋自住用所辦的貸款,後續有增貸情形時,因非用於購買自用住宅,此增貸利息於報稅時不適用於列舉扣除。
如甲君2016年買房自住,向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2021年1月底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新增貸款200萬元部分所產生的利息,便不能申報為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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