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新制上路以來,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加強為不動產交易安全把關,除配合內政部,並聯合市府消保官、國稅局等辦理預售屋聯合稽查以外,並針對業者使用之預售屋契約及購屋預約單,另行辦理事前審核及查核作業。結果發現有建商惡意停業且刻意設定抵押索取契約以外價款,乃裁罰最高額30萬元。
地政局指出,去年3、4月間發現某建設業者使用之契約書不符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版本共計15項,不符之比例超過半數,且業者使用該不符規定的契約與多數消費者簽約,雖已將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給消費者,卻在同一時間刻意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方,倘若要塗銷抵押權還須另外支付償金才能塗銷該抵押權,導致消費者付了錢卻拿到設有負擔的房子,該業者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地政局曾2次發函請該業者限期改正契約書,皆未獲回應,嗣後該建設業者又惡意辦理停業登記且不出席消費爭議調解,導致消費者無法依合約完成交屋手續,罔顧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
地政局認有故意且情節重大情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及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該業者違反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裁罰最高額新台幣30萬元,後續亦持續加強查核及裁罰作業。
地政局長陳淑美提醒,民眾購買預售屋,必須謹慎選擇優質建商,否則在工料雙漲壓力下,缺工可能導致工期延長,如果建商不幸停業或倒閉,無法交屋履約,民眾恐將蒙受重大損失,衍生消費爭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