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立法院近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消防法》、《建築法》等修正草案,增訂公寓大廈凡有危險之虞,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逾期未成立者,每戶將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草案明定,經地方政府認定為危險的建物,須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得視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而經通知、輔導、展延等程序,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該區所有權人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可按次處罰。
為確保民眾居住品質,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先前表示,雖修法後罰則調整為,每戶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比現行的30萬元還低,但過去是以整個社區作為罰鍰對象,修法後將改為每一戶,整體罰則是提高的。
在《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部分,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須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審核,另在建物整棟已不再使用且沒有安全疑慮的情形下,報請審核同意後,得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未經授權,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