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交易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果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一般經紀人」,可提供單據減除成本或適用費用率20%,剩下則計入綜所稅適用5%~40%稅率。
近年國際經濟穩健成長,在疫情趨勢下,各國啟動資金寬鬆與低利率政策,貸款成本相對下降形成房市利多,也導致各國房市升溫。以我國而言,2021房市買氣再攀高峰,六都買賣移轉棟數以26.78萬創近八年新猷。
房市水溫,房仲最先知道。而一般市場常見的房仲多為連鎖房仲業者名下,其收入以薪資為主、依業績量再給予獎金。
不過,國稅局指出,市場上長期都有個人仲介,像是各里的鄰居相互介紹等。官員表示,這類個人仲介在買賣雙方交易後多半會收取紅包或酬勞費用,或是在契約明訂佣金比例等,其收入實際上屬於我國執行業務者範圍的「一般經紀人」佣金收入。
依照我國綜所稅規定,個人仲介收入必須依執行業務方式申報課稅。若可提出成本證明,則核實認定成本;若無法提出成本證明者,則依照20%計算必要費用,剩下計入綜所稅。官員舉例,台北市某A先生長期幫坊間里鄰仲介不動產買賣交易,因為人脈廣,認識不少房市投資人,2019年就媒合數十筆交易約收取仲介服務費600萬元,卻漏報該筆所得。
國稅局查核後掌握A當年度收入資料,發函要求補稅,依照一般經紀人20%費用標準認定120萬元為成本、剩下480萬元所得須課稅,適用40%綜所稅率,即為192萬元。另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0.5倍漏稅額罰鍰,連補帶罰共2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