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出售土地時,因不清楚申報規定,誤列土地漲價總數額,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導致需進行補稅作業。
考量不少營利事業不清楚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正確流程,高雄國稅局整理出以下2種常見錯誤,提醒營業事業注意:
一、免納所得稅之土地,誤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若營利事業交易的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屬於免納所得稅範圍,則該筆交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不可以扣除的。
二、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土地,未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計算錯誤
若營利事業於同一年度交易2筆以上的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並將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元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可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國稅局指出,經稽徵機關核定需補稅的營利事業,若稅金額在3萬元以內,可在稅款繳納期間截止當日以前,持附條碼的繳款書及現金至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若營利事業發生短繳稅款情事,則該筆補徵稅額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的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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