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姓女子在台中七期豪宅租屋處墜樓亡,家人被屋主求償1217萬元判免賠,與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造成凶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認知不同。對此,律師林瓊嘉表示,過去一、二審確實有不少對於自殺造成凶宅而判賠的案件,但到了最高法院幾乎都被廢棄發回重審,主因在於法律對於自殺行為並無處罰,也難證明自殺者是為了讓房屋價值減損而自殺,所以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求償,屋主只能在租約加註「禁止自殺條款」自保。
「凶宅」判賠的案例不是沒有,2020年6月間,台中市一名女子從李姓男友位於北屯區9樓租屋處墜樓尋短身亡,屋主向承租人李男母親及擔任保證人的李男求償,法官判賠300萬元;新北市一名青姓男子,疑因兄弟爭產在租屋處尋短身亡,屋主以其行為導致房屋價值減損為由,向青男的遺產繼承人求償,獲判賠643萬餘元。
不過,律師林瓊嘉表示,過去一、二審確實有不少因自殺造成凶宅判賠的案例,判賠原因不一而足,但上訴到最高法院幾乎都判廢棄原判決、發回重審。
他分析,主要原因在於法官雖一致認為自殺行為會導致房屋成為凶宅造成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且不被社會大眾認同,但因法律上對於自殺行為並無處罰,也沒有證據證明自殺者是為了讓房屋價值減損而自殺,所以房屋所有權人無法請求賠償。
林瓊嘉說,如果是共謀自殺、教唆自殺、幫助自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是觸法行為,因此讓房屋價值減損,房屋所有權人對於教唆、幫助自殺者,都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林姓房仲表示,為避免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凶宅,內政部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物專有部分若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房子一旦成為凶宅,價值減損2至4成不等,若自殺因素無法求償,對屋主太沒有保障。
對此,林瓊嘉說,屋主唯一解套的方式,就是在租賃契約中加註,禁止房客或同住者有自殺行為,若因此造成房屋成為凶宅,須負懲罰性違約金賠償,如此對屋主才有保障。(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