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news » 七期豪宅變凶宅 屋主求償1217萬!法官判免賠

獨家|七期豪宅變凶宅 屋主求償1217萬!法官判免賠

 

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一棟大樓,發生女房客從15樓租屋處墜樓身亡事件,豪宅成了凶宅,屋主以房屋價格因此減損為由,向該名女房客的母親、女兒求償1217萬元。法官認為,女房客的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功能喪失,也難認定違背善良風俗,無法認定其藉此行為故意減損房屋的價值,判決屋主敗訴。

 

該大樓位於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市政路,案發後成了凶宅,屋主委託仲介公司拋售。根據網路上的物件資料顯示,該戶位於15樓,權狀坪數114坪,主建物68坪,開價4538萬元,每坪不到40萬元,同棟物件開價從43萬至61萬都有,這戶堪稱全棟最便宜,仲介也在網路上據實以告「此標的物於109/10發生過非自然身故」。

房仲在網站上揭露該屋曾發生「非自殺身故」。翻攝房屋出租網站
房仲在網站上揭露該屋曾發生「非自殺身故」。翻攝房屋出租網站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判決指出,死者柯姓女子(29歲)的母親2020年8月向李姓屋主承租該屋,並由柯女擔任保證人,同年10月18日案發日,柯母到南部辦事,請柯女的友人簡姓女子到家中陪柯女。不料,當天下午1時許,簡女雖然苦勸、試圖拉人卻不成,只能看著柯女從15樓墜落中庭身亡。

 
 
 
 
 

李姓屋主向法官表示,柯女應知其行為會造成所在房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售或出租,而侵害該屋財產上的利益,仍執意為之,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中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的侵權行為。

柯女從15樓租屋處墜樓身亡,屋主以其行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為由,求償1217萬元。資料照片
柯女從15樓租屋處墜樓身亡,屋主以其行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為由,求償1217萬元。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李姓屋主並主張,該屋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估算因為該墜樓案造成交易價格減損1217萬2795元,柯母為承租人卻疏於注意致該屋成為凶宅,柯女的女兒為其繼承人,也應就遺產範圍內賠償其損失,要求柯女的母親及其女兒連帶賠償上述金額。

柯母及其女兒則認為柯女可能是失足墜樓,而柯女墜樓地點位於中庭,該屋是否因此成為凶宅也有疑點,此外,柯女已是成年人,柯母對她沒有監督的可能或義務,且柯女與屋主亦無怨隙,難以認定柯女藉由墜樓故意侵害屋主對該屋財產上的利益。

法官認為,柯女的行為雖不被社會認同,但難以證明其藉由墜樓讓該屋價值減損的故意。資料照片
法官認為,柯女的行為雖不被社會認同,但難以證明其藉由墜樓讓該屋價值減損的故意。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認定柯女確實是墜樓尋短身亡,導致該屋成為一般社會觀念中影響市場交易價值的「凶宅」,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指的是私法上的權利,但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

法官認為柯女行為並未造成該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功能減損,屋主的財產權並未受侵害,價格減低應屬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客體,因此無法求償。

此外,柯女行為係對生命無力、無奈的決定,雖不為社會贊同,但還不致違反道德及善良風俗,而柯女的行為難以認定有藉由墜樓讓該屋價值減損的故意,因此不構成184條第1項後段所定的侵權行為,也無法求償。

法官還說,柯母並非柯女監護人,對她並無監督義務,且離家前委託友人來陪女兒,實難認定其未善盡注意的義務,李姓屋主要求柯女母親及女兒連帶賠償1217萬餘元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台中市七期重劃區。資料照片
台中市七期重劃區。資料照片

林姓房仲表示,為避免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凶宅,內政部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物專有部分若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房子一旦成為凶宅,價值減損2至4成不等,若自殺因素無法求償,對屋主太沒有保障。 (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