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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民事求償篇

文:洪偉修(認證法律人) ‧  /  ‧


臺灣地小人稠,尤其在都市中土地是寸土寸金,所以公寓大廈林立,一棟建物中會有許多住戶,縱使彼此不熟識,但因為與左鄰右舍、樓上樓下只隔一道牆,仍無法避免會互相影響與干擾。
而其中最令人感到厭惡的就是噪音,而聽覺不像視覺,不想聽的噪音也沒有辦法把自己耳朵蓋住、耳塞效果也有限,而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倘若鄰居半夜不睡覺,製造噪音,在法律上是否能夠禁止或限制他發出噪音?甚或是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呢?本篇文章將介紹民法相關的禁止及求償問題,另一篇將討論製造噪音可能的刑責。


一.法律上如何禁止或限制噪音?

    (一)民法如何規範「近鄰噪音」?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排放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或者其他相似的氣味或聲音侵入。除非侵入的情況輕微,或者依照土地形狀、地方習慣等情況是可被接受的[1]
第800條之1則規定,前面793條的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也可以主張[2]。簡單來說,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及利用人,有義務不將噪音或氣體排入他人的土地或建築物[3]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任何聲響皆為噪音呢?其實並非主觀認定,而是要依據相關的噪音管制法規來判斷[4]。畢竟如果真的是大家都覺得輕微的聲響,只是自己特別敏感的話,鄰居也有動輒得咎之虞。


   (二)如何證明或推斷噪音來源?
在噪音糾紛中最常遇見的抗辯就是,鄰居表示噪音不是他所製造的,反而讓受害者陷入舉證責任的困境。但因為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法則,並未要求一定要有直接證據,例如拍攝到鄰居正在製造噪音的影片等才算,如果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直接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5](例如:其他鄰居的證詞、或是製造噪音者牆上的敲擊痕跡等)[6],也是被允許的。法院會根據這些線索綜合判斷之後,作出判決禁止製造噪音者繼續發出噪音。



二.噪音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的話,被害人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也就是法律上的「非財產上損害」或「精神慰撫金[7]
而噪音是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這件事已是司法實務上所肯認的[8],因此噪音的受害人能夠向噪音的製造者請求精神慰撫金[9]。實務上曾有因為鄰居長期以「大聲喧嘩、拖動桌椅、掉落重物、跑步、跺步、敲擊地板、打麻將、大聲播放音樂」等方式製造噪音,造成原告痛苦不堪,甚至需要服用藥物來幫助睡眠的情況,而請求慰撫金的案例[10]


註腳

  1. [1]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2. [2] 民法第800條之1:「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3. [3]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4. [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而上述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又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該法第三條所明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1),《近鄰噪音之定義》。
    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5. [5]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6. [6] 註3的原審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判決),即是要求直接證明而過於嚴格,遭到二審廢棄。
  7. [7]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8. [8]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9. [9] 參註3。
  10. [10] 案例事實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