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有所有權狀,就有所有權。專業地政士提醒,即使是貨真價實的所有權狀正本,也可能只是一張廢紙,被人拿來行騙。
最近就有案例。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一位人在中國大陸的台灣人,向同在大陸的劉姓台商借錢。
該台灣人表示自己在台北有間價值千萬的公寓,且出示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劉基於同鄉情誼,且認為月保障,出手援助,陸續借了100多萬人民幣,約新台幣500萬給那位台灣同鄉。
後來那位同鄉沒還錢,直接拿了所有權狀給劉,表示自己持有1/2產權,剛好可以房抵債,但他不回台灣,請劉姓台商找人直接過戶。
劉姓台商找上鄭文在幫忙,鄭文在看到所有權狀影本,立刻先調謄本,結果發現那位台灣人名下的台北公寓,去年已被拍賣,現在所有權登記在一家公司名下,那位台灣人手上擁有的所有權狀,早已被法院公告作廢,根本是廢紙一張。
鄭文在表示,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另外,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不是以所有權狀為準。
也因此, 看到所有權狀正本,也記得一定調閱登記簿謄本。所有權狀只是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建物登記完竣後發給權利人之憑證,重點還是在地政機關登記的謄本資料,謄本可顯示房產有無被查封、抵押,查詢出賣人是否為所有權人,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