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過程中,民眾需繳納眾多稅賦,其中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便是賣方的售屋成本之一。台中市稅務局表示,若民眾出售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範,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限用1次;但若土地是以「贈與」方式移轉,便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進行所有權移轉時,須依照土地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與持有時間,採累進稅率課徵20%至40%的土地增值稅。不過,若民眾在移轉自用住宅用地時,能充分運用每人「一生一次」、「一生一屋」的10%優惠稅率,即可節省一半以上的稅額。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若土地是以「贈與」方式移轉,而非「出售」,因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而不是原土地所有權人的緣故,原則上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在特殊情況下,「贈與」也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10%優惠稅率。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二親等親屬之間常出於財務因素進行土地移轉,若移轉原因為「贈與」,則該土地依規定,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移轉原因為「買賣」,卻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只要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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